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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残联责任追究制度

[字体: ]   作者: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
 

百色市残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结合市残联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适用于市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其他规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待岗处理等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机关科室中心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优评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部门的责任。

(一)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措施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消极应付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影响工作整体推进和目标完成的;

(二)有擅离岗位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漏岗串岗等行为的;

(三)在服务窗口值班的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主动、热情、周到地服务来访、来电人员,或借口回避、推诿不接待来访、来电人员的;

(五)首问责任人不按照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待、帮助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对收文及各种受理事项不按照规定呈报领导审批及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

(七)对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所承办的事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没有按照规定报领导审批的;

(九)按照规定应当给予来访、来电、来信者答复而不予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答复,或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工作推诿不办,或将矛盾上交,影响工作开展的;

(十)机关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贻误工作的;

(十一)对应迅速传递的批件中断和对应立即办理的各类文件无故积压的;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严格约束管理,对因管理不严、职责不清形成的人浮于事、纪律松弛的,要严肃追究本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制度的,部室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对不负责任、缺乏责任意识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部门负责人,要依照组织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几个部门共同承担的责任,因责任不清,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要分清责任主次进行追究。

第九条 市残联党组、纪检组和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本机关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发现本部室工作人员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其他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行为,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现有情节较重或经多次批评教育而不改正、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党组和纪检组,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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